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81民初873号
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柳屛,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水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1元,减半收取1635.5元,由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