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陈卫宁,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14日,本院向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卫宁银行存款239605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6元,该款已发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已主动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201号、20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房屋、长沙市××路××号房屋及房屋设备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2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104561.13元,尚有864370.1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