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1489号
上诉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现代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陈卫宁,总经理。
上诉人:陈卫宁,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畅,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水电路**iv>
法定代表人:刘招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府,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与被上诉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陈卫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周平平
审判员 孙一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思明
书记员杨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