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民初1328号
原告:郴州市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郴州电脑城二期1幢10A35号房。
法定代表人:顾华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旭东,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水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凤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江水力发电厂,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水电路。
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厂厂长。
原告郴州市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江水力发电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江水力发电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郴州市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鞠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嘉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