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161号
申请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1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1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