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

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与河南麦佳啤酒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中执字第688-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联,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麦佳啤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宋超,职务董事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麦佳啤酒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河南麦佳啤酒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原新区管委会的收入7295322.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学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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