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与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03民初3087号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舜江路镇中路交叉口。
负责人:裘李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该支行员工。
被告: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鲁迅中路519、5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马仁新,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马建斌,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润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南岸村。
法定代表人:张云庆。
被告:张云庆,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以下简称瑞丰银行王坛支行)诉被告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腐公司)、***、马仁新、马建斌、绍兴润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廉公司)、张云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根据瑞丰银行王坛支行的申请,依法作出(2020)浙0603执保46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国兰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丰银行王坛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徐杰到庭参加诉讼,防腐公司、***、马仁新、马建斌、润廉公司、张云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要求防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5279.20元,本息暂共计2015279.20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2.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名下位于绍兴市鲁迅中路519号202-03室房产【权证号为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7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依法定程序享有优先受偿权;3.***、马仁新、马建斌、润廉公司、张云庆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2日,瑞丰银行王坛支行与***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瑞丰银行王坛支行为债权人(抵押权人),***为抵押人,同时约定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绍兴市鲁迅中路519号202-03号房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抵押财产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防腐公司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29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最高融资限额指最高融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汇率变化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融资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此外,合同对其他有关事项也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详见权证号为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7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9年6月21日,***作为保证人向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出具《保证函》一份,载明保证人***同意为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向债务人防腐公司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1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49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此外,保证函对其他事项也作了载明。
2019年6月12日,马仁新作为保证人向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出具《保证函》一份,载明保证人马仁新同意为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向债务人防腐公司在2019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49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此外,保证函对其他事项也作了载明。
2017年9月19日,马建斌作为保证人向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出具《保证函》一份,载明保证人马建斌同意为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向债务人防腐公司在2017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975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此外,保证函对其他事项也作了载明。
2019年6月4日,瑞丰银行王坛支行与润廉公司、张云庆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瑞丰银行王坛支行为债权人,润廉公司、张云庆为保证人,保证人同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防腐公司自2019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2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和保函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此外,合同对其他有关事项也作了明确约定。
2019年6月21日,瑞丰银行王坛支行与防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瑞丰银行王坛支行为贷款人,防腐公司为借款人,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716667‰,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此外,合同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同日,瑞丰银行王坛支行依约向防腐公司发放了贷款。现上述贷款虽未到期,但借款人未依约支付利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瑞丰银行王坛支行故诉至法院。
防腐公司、***、马仁新、马建斌、润廉公司、张云庆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瑞丰银行王坛支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利息计算清单各一份、《保证函》三份及地址确认书六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对瑞丰银行王坛支行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案涉《保证函》均载明:保证期间自该笔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最高融资限额是指最高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汇率变化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对债务人的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然借款发放后,防腐公司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仅支付至2020年2月20日,截至2020年3月31日,仍结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息)15279.20元,遂成诉。
本院认为,瑞丰银行王坛支行与防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润廉公司及张云庆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马仁新、马建斌出具给瑞丰银行王坛支行的《保证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已按约履行贷款发放义务,但防腐公司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应责任,瑞丰银行王坛支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防腐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故对于瑞丰银行王坛支行要求防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愿以其名下不动产为讼争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瑞丰银行王坛支行有权要求就抵押物的处置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马仁新、马建斌、润廉公司、张云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债务人防腐公司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故对于瑞丰银行王坛支行要求***、马仁新、马建斌、润廉公司、张云庆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防腐公司、***、马仁新、马建斌、润廉公司、张云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瑞丰银行王坛支行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息)【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为15279.20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有权对***提供的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76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财产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三、***、马仁新、马建斌、绍兴润廉化工有限公司、张云庆对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马仁新、马建斌、绍兴润廉化工有限公司、张云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2元,减半收取114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16461元,由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马仁新、马建斌、绍兴润廉化工有限公司、张云庆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国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