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3执349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3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7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市防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7994010.69+66446.03+38233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7994010.69元,执行费66446.03元,诉讼费38233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