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2986号
原告:博山水泵研究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青龙山路18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828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6255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山水泵研究所与被告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山水泵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