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4198号
原告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3758-4。
法定代表人杨明,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威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锋,职务董事长。
原告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威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3元,由原告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兰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