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82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灵宝市第四小学。
住所地:灵宝市富士路东。
法定代表人:樊国方,校长。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第四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灵宝市第四小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第四小学支付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632335.88元及利息、诉讼费4479元及案件执行费87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灵宝市第四小学在灵宝市财政局的账户上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灵宝市第四小学在灵宝市财政局账户的资金387756.1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贾万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