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第四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82民初3893号
原告: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宝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第四小学,住所地:灵宝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灵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灵宝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1元,减半收取计6285.5元,由原告灵宝市城投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