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朱益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33栋。
法定代表人:雍兴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均由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刘晓梅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 翟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