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7173号
原告:北京辰威日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花卉庄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绿绮花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辰威日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花卉庄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北京绿绮花卉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辰威日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辰威日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辰威日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