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7961号
原告:北京花卉庄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南庄子村村委会南2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东民,经理 。
原告:北京绿***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南庄子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东民,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檀世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花卉庄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北京绿***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花卉庄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北京绿***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花卉庄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北京绿***专业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树华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高代飞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