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威日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绮花卉专业合作社等与北京辰威日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7961号

原告:北京花卉庄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南庄子村村委会南2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东民,经理 。

原告:北京绿***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南庄子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东民,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檀世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花卉庄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北京绿***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花卉庄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北京绿***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花卉庄园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北京绿***专业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树华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高代飞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