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46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檀世凌,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桃苑沟山庄农业观光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北正村。
法定代表人:杨井林。
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桃苑沟山庄农业观光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7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北京桃苑沟山庄农业观光中心2,704,160.00元(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北京桃苑沟山庄农业观光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桃苑沟山庄农业观光中心名下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8月25日,冻结北京桃苑沟山庄农业观光中心名下银行卡,期限为一年,余额不足;对北京桃苑沟山庄农业观光中心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704,160.00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玉琳
审 判 员 霍福生
审 判 员 邵学强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