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70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50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檀世凌,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圆融资金互助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1084XXXX),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润江公寓**iv>
法定代表人:黄雅楠,经理。
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高港区圆融资金互助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圆融资金互助合作社给付借款500000元及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圆融资金互助合作社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圆融资金互助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圆融资金互助合作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500000元及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圆融资金互助合作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圆融资金互助合作社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圆融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圆融资金互助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