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大通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及原审被告河南科大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民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河南科大通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河南科大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承担30%过错责任,违背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判认定被申请人误工时间为300天,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赔偿数额应为53688元,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双方各承担50%责任,申请人应承担26844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各种费用共计26844元。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受申请人***雇佣,在工作时受伤,申请人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根据被申请人受伤及定残时间确定误工时间,未超过受伤至定残期间的天数。原审根据被申请人的伤情确定护理费、营养费并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因被申请人未尽注意义务,原审判其承担30%的责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