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源博基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8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甲14号2层51。

法定代表人:黄志平,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聃,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源博基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维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礼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博基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博基业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9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被上诉人源博基业公司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97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 440元,减半收取8720元,由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7 440元,减半收取8720元,由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江 惠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君
法 官 助 理   薛俣潇
书  记  员   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