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8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甲14号2层51。
法定代表人:黄志平,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聃,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源博基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维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礼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博基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博基业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9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被上诉人源博基业公司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97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 440元,减半收取8720元,由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7 440元,减半收取8720元,由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江 惠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君
法 官 助 理 薛俣潇
书 记 员 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