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中麦建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6民初16529号
原告:嵊州市中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中桥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甲14号2层5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嵊州市中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中麦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就北京市延庆县医院“综合病房楼及后勤科研办公楼等2项暖通空调风管——中央空调风管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签订了相应的《中央空调风管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工程价款为固定包干单价人民币86元每平方米,其中玻镁板材费价格每平方米46元,安装费每平方米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长期拖欠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被告在还款承诺中确认仍欠原告加工货款184928.4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余款184928.4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231元、利息21049元(均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止,此后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麦公司依据其与东成公司之间签订的《中央空调风管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等,故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麦公司与东成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风管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工程地址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