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景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202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景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路**号华信国际。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住所地柳州市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住所地广**贺州市**步区公会镇双石村**组**号号,现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杨宝忠,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州市。

被执行人苏子勅,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晋江市。

被执行人黄星霖,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区柳南区。

被执行人柳州市天超贸易,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号106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景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宝忠、苏子勅、黄星霖、柳州市天超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410392.9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执59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秀耀

审判员  覃租新

审判员  李健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雷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