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意成石材有限公司、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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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2753号
原告:***意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梅林湾西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767856459。
法定代表人:张树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芳,浙江杭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香梅路16号3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52685271F。
法定代表人:丁江**。
原告***意成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6月15日,原告***意成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成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成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意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文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