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启佳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23378号
原告:杭州启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159号东沙铭城四层西区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香梅路16号3幢601-603室。
法定代表人:丁XX。
原告杭州启佳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启佳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启佳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启佳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8元,减半收取5229元,由原告杭州启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