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9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梅(***的妻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荔村虾坤围工业区西环二路5号第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北路8号。
负责人:李汉鎏。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贞,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龙江股份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5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依法准许***对涉案房屋损害程度重新鉴定的申请,以保障***的诉讼权利;3.判令***、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重建或加固修复涉案房屋,或根据现时受损程度赔偿经济损失并相互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或协商解决相关的赔偿事宜;4.由***、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承担本案和一审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的涉案房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与龙江股份社的鱼塘相邻。,龙江股份社竟将鱼塘发包给***承包填土,并挂靠国盛公司之名进行施工。由于龙江股份社在未取得有效施工证照的情况下,对于鱼塘周边的房屋等建筑物是否造成危害完全没有进行勘察和评估而盲目施工,结果引致***的房屋在其施工时常常发生剧烈震动,并因此造成房屋大梁贯穿墙身倾斜、建筑主体移位、墙体开裂墙砖脱落的客观损害事实。为此,***一直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今房屋主体已向东北方向倾斜越来越严重,威胁着***一家人的居住安全、甚至还会殃及邻居、危害百姓。期间***也提交过新证据,也要求法院通过***提交的新旧证据,对涉案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涉案房屋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及造价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摇珠选定的鉴定单位的资质不能对应鉴定范围。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执行法定程序过程中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显侵犯***的诉讼权利,具体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认为“该案诉讼中,***不同意修复房屋或者赔偿修复费用”,但***在维权过程中,由此至终没有说过或者书面写过“不同意修复房屋或者赔偿修复费用”,况且广东安固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缺乏客观性。(二)一审法院认定“前案诉讼中,***陈述,涉案工程属于龙江股份社,其是发包人,国盛公司是承包人。***是国盛公司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这与***反映的事实相违背。事实上是:龙江股份社将鱼塘发包给***承包填土,并挂靠国盛公司之名进行施工。由于龙江股份社在未取得有效施工证照的情况下,对鱼塘周边的房屋等建筑物是否造成危害完全没有勘察和评估而盲目施工,结果引致***的房屋在其施工时常常发生剧烈震动,并因此造成房屋大梁、建筑主体移位、墙体开裂脱落的客观损害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影响了对案件本身实质方向的判断。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对鉴定费用承担70%的责任(即12600元),国盛公司对鉴定费用承担30%的责任(即5400元)。但后来***觉得该鉴定费用存在超出广东省物价收费的标准,为此向广东省物价局提出行政复议,广东省物价局认为***复议的请求合理,并要求收款方尽快退还超出的鉴定费用范围,此前***己收到该退还款。一审法院在没有了解相关物价收费,就通知***缴交18000元鉴定费,并作为日后庭审认定事实的内容,缺乏公正性。
三、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由于涉案房屋日益损坏,在提交新旧证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及造价受损提出鉴定要求,一审法院摇珠选定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鉴定和涉案房屋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项目说明》表明无法通过技术办法开展本鉴定项目,后来该公司并没有前往涉案房屋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摇珠选定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单位,但鉴定单位一直没有到涉案房屋进行鉴定。后来一审法院选定了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鉴定单位,但该鉴定单位的资质与涉案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鉴定、涉案房屋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范围不相符,为此,***已提交《关于停止收取不符合鉴定要求的费用的申请》。***一直认为上述鉴定公司无法保障鉴定的质量,会对鉴定结果以及法院审判造成不客观的影响,所以不同意上述公司的鉴定要求,同时要求一审法院继续通过摇珠选定符合要求的鉴定公司后,方可预交鉴定费。一审法院认为***在期限内并未预交有关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终止,并不是***的主观原因而导致的,是由于法院选定的鉴定公司的资质范围并不符合鉴定内容的要求以及没有相关技术而造成的。,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退回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说明函》,明确表示鉴定委托事项不能受理。庭审中,***要求只申请对案涉房屋损害原因、损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认为法院通过重新摇珠选定鉴定机构在程序上存在不当现象,在未了解所选的鉴定机构是否符合鉴定内容要求及技术的前提下,就千篇一律地要求***缴纳相关鉴定费用,将不缴纳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项目终止的责任归于***,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一审法院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程序,法官涉嫌违法操控鉴定结论。2016年至今,房屋损害的程度日益严重,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持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重新鉴定程序中,法院通过摇珠选号选取了广东保顺司法鉴定公司作为重新鉴定的单位,但该公司称无技术,***再次申请法院对房屋受损鉴定进行摇珠,后来摇珠选取的公司又称无技术鉴定。,***参加法院组织的摇珠选鉴定公司的程序,对于***申请的对房屋重新鉴定的内容,董值法官(没有出示上岗证)声称经查询后为修复鉴定,这显然违背鉴定的规定程序。当天***看见鉴定内容与此前提出的请求不相符,就离开了法院,后来收到法院关于限期补充材料的通知书,表明法院指定了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公司,显然违背了鉴定的法定程序。综合上述过程,董值法官的做法多次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也涉嫌违规操控鉴定结论,***在此期间也提起上诉,对一审法院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内容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另外,***在此前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己提交过本案的新旧证据,请求二审法院对新旧证据综合分析后作出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已侵犯和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此上诉,望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加固修复***涉案房屋,或一次性赔偿损失150000元并相互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2.***、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承担案件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施工。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高滘路南村街5号之二房屋登记在***名下。,龙江股份社(发包人、招标人)与国盛公司(承包人、中标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龙江高滘固化住宅用地回填工程由国盛公司施工。前案诉讼中,***陈述,涉案工程属于龙江股份社,其是发包人,国盛公司是承包人,***是国盛公司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
二、关于前案。***认为上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其房屋受损,遂向***、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案号为(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在该案中,***请求***、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重建房屋或支付其重建房屋费用、赔偿其损失100000元(包括精神损失、误工损失、拍相费、交通费、电话费)”。在该案诉讼中,经***申请,法院委托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屋受损原因、程度进行检测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更正函》,***垫付了鉴定费18000元。鉴定意见及修复方案分别为:一、鉴定意见:(一)目前***(原告)房屋钢筋混凝土梁、板和墙体上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及受损程度分别为:1.钢筋混凝土梁、板上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混凝土的材料收缩和温度变化产生的附加应力造成的,填塘施工的振动仅对裂缝的扩展有轻微的影响。根据《民事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的第条的有关规定,目前钢筋混凝土梁、板上发现的裂缝,不影响构件的承载能力,但对构件的耐久性和正常使用性有一定的影响,应采取修缮措施。2.墙体上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裂缝为钢筋混凝土梁、柱与砖砌体之间因不同材料膨胀系数不一样而产生的温度和干缩应力裂缝,相邻工地填塘施工振动仅对裂缝的扩展有一定的影响。根据《民事建筑可靠性鉴定材料标准》GB50292-1999的第4.4.5条、第4.4.6条的有关规定,目前墙体上产生的裂缝,不影响墙体的承载能力,但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性和观感有一定的影响,应采取修缮措施。(二)目前***房屋主体存在向东北方向倾斜的情况,从倾斜的方向结合现场检测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房屋出现的倾斜情况与相邻填塘施工没有直接关系。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6.3.5条规定,目前房屋的测向位移均已超出规范限值,应对房屋基础采取纠偏加固措施。二、修复方案(建议性)。1.对墙砌体的裂缝,可先铲除表面抹灰批荡层,然后在表面挂10#钢丝网,再重新用水泥砂浆进行批荡修复。2.对钢筋混凝土梁、板上的裂缝可采用环氧砂浆进行嵌缝处理。3.对房屋的倾斜问题,可采用顶升或压力灌浆方法进行地基纠偏加固。由于***房屋无场地地质勘察资料,无正式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验收资料。因此基础的加固应先做地质勘察工作,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情况再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纠偏加固方案的设计,并由有加固补强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在该案诉讼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更正函》均有异议,既不就此申请重新鉴定,又不申请对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亦坚持要求重建房屋或赔偿其重建房屋费用,不同意修复房屋或赔偿修复费用。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更正函》等证据,法院于作出(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填塘施工仅对涉案房屋钢筋混凝土梁、板上裂缝的扩展有轻微的影响,对墙体裂缝的扩展有一定的影响,对房屋出现的倾斜情况没有直接关系,判令***对鉴定费用承担70%的责任(即12600元),国盛公司对鉴定费用承担30%的责任(即5400元),***、龙江股份社对鉴定费用不需承担责任;并认定进行修缮、纠偏加固措施后,涉案房屋可以安全居住,***要求重建房屋或支付其重建房屋费用,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国盛公司的施工行为对涉案房屋钢筋混凝土梁、板上裂缝的扩展有轻微的影响,对墙体裂缝的扩展有一定的影响,依法应在责任范围内对修缮费用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诉讼中,***表示不同意修复房屋或赔偿修复费用,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意思自治表示,遂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67号。经审查,该院于作出(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案号为(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15号。经审查,该院于作出(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遂提起(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诉讼,并提出以下鉴定申请: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高滘路南村街5号之二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4250776)的受损程度、受损原因、被告的有关行为与房屋损害的因果参与度、案涉房屋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及造价。经法院委托,就涉案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鉴定,由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就案涉房屋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由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
三、关于前案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鉴定。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2017)粤0606司字第325号鉴定项目说明》:“施工填塘发生在2009年3月,时至今日已八年,当时施工所导致的相关变化已经基本消失或稳定,现时原填塘部位已新建房屋,原始地貌已不复存在。并且现有资料中未见有填塘施工前***房屋现状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填塘施工资料等,故基于现场情况和关键资料缺失,现时无法通过技术方法开展本鉴定项目。”针对该《鉴定项目说明》,双方于的笔录中均表示无法提供上述有关资料;***于的书面答复及的笔录中要求把(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鉴定机构产生的鉴定意见,连同(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立案后其提交的证据一并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协助鉴定。法院调取该案卷宗并出示,双方对该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广东省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GDAG10011《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高滘南村街5号之二房屋鉴定报告》及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更正》、开庭笔录一份,开庭笔录一份,的笔录一份,均无异议,并认为各方在该案中的举证意见及质证意见适用于(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其后,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2016)粤0606民初4584号调查函的回复》:“填塘施工前***房屋原始状态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填塘工程施工记录;此三项资料是开展本项鉴定工作的必要条件,否则无法通过技术分析区分房屋原有破损、损害破损程度和原因,故基于此,现时依然无法通过技术方法开展本鉴定项目。”因此上述鉴定项目终止,当事人并无预交任何鉴定费用。
四、关于案涉房屋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及造价鉴定。***在(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中的笔录中表示,2009年事发至今其无修复过涉案房屋,即使目前无法进行原因鉴定,仍坚持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的鉴定,并同意以(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案所形成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更正函》中有关受损内容,要求对这些受损内容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认可上述报告记载涉案房屋在出具报告时的受损原因,即房屋自身占主要原因(70%),涉案施工为次要原因(30%)。***、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对上述原因比例无异议。其后***在的笔录明确本项鉴定内容:1.结合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于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上述机构出具的《更正函》,对涉案房屋在上述文件记载的受损项目进行加固修复方案的鉴定;2.对上述加固修复方案的造价进行鉴定。就本项鉴定费用,***提交《关于停止收取不符合鉴定要求的费用的申请》、《关于免交造价房屋鉴定费用申请》、《关于免交房屋修复、加固等费用的申请》。法院于向其释明,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有关规定,有关申请不予接纳,并要求其根据有关通知预缴有关鉴定费用。***在期限内未向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鉴定费。经释明,龙江股份社向法院提交《关于垫缴鉴定费及调解方案的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代垫鉴定费、难以与***达成调解共识。因此上述鉴定项目终止,当事人并无预交任何鉴定费用。
五、关于本案鉴定事项。(2019)粤06民终1019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以其房屋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加固修复房屋或赔偿损失。二审期间,***对争议事项申请鉴定,表示愿意承担合法的鉴定费用,其在诉讼中亦提交了新的证据。经审查,***提出的相关鉴定申请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也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益……”。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2019年上诉时提交的照片打印件一页,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全部新证据。***提交的《房屋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房屋损害原因、损害程度、对损害程度提出重建加固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申请内容与(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中申请内容一致,结合前案审查内容显示,本案***并未提供开展相关鉴定工作所必须的填塘施工前***房屋原始状态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填塘工程施工记录三项资料,并未达到可重新委托对案涉房屋损害原因、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度,法院对***该项鉴定申请不予接纳。
法院在笔录中对双方进行释明,双方同意按(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中的笔录中确定的方案,以(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案所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更正函》中有关的受损内容,对受损内容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要求“以上述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为准”,以前案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中提交的新证据一并移送鉴定机构作为鉴定材料。
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退回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说明函》,内容显示“由于本案缺少房屋的建筑专业及结构专业的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查报告》相关资料,基于现有条件状况,我司无法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因此本次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本次鉴定委托事项我司不能受理,故退回此案”。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向***询问对于修复方案及造价是否要求重新摇珠选定机构进行鉴定,***表示其只申请对案涉房屋损害原因、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上述鉴定项目终止,当事人并无缴纳任何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对涉案房屋的受损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是否应进行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重新鉴定。首先,对于(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案所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更正函》,***并未举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在程序上并无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其次,本案***并未提供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调查函的回复》所要求的开展相关鉴定工作所必须的填塘施工前***房屋原始状态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填塘工程施工记录三项资料,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无法通过技术分析区分房屋原有破损、损害破损程度和原因,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现有资料依然无法通过技术方法开展上述鉴定项目,对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缺乏客观条件。最后,若依据现状进行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鉴定,并以此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与(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述相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施工填塘发生在2009年3月,时至今日已十二年,在前述鉴定报告已将损害发生时状态固定的情形下,***未对房屋进行及时修缮,因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并不能归因于***、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仅依据现状进行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鉴定,以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双方责任及损害赔偿数额缺乏准确性。综上,法院认为按现有条件不应接纳***对于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对涉案房屋的受损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对于法院最终确定的鉴定项目(即对《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更正函》记载的有关受损内容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经法院释明,作为对该部分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在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资料,鉴定机构退案后,法院多次询问***是否再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继续上述司法鉴定事项,***庭审中表示拒绝就上述鉴定项目再次委托司法鉴定,导致鉴定终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虽***房屋受损的情况客观存在,但由于涉及相关修复方案出具、修复费用的计算属于专业知识领域,双方亦无法对现有损失数额进行协商,对于因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这一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请求赔偿15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图片一组,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前案诉讼中,***陈述,涉案工程属于龙江股份社,其是发包人,国盛公司是承包人,***是国盛公司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不予确认,除此之外,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前案诉讼中,***、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陈述,涉案工程属于龙江股份社,其是发包人,国盛公司是承包人,***是国盛公司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的上诉主张,本院对二审的争议问题作如下分析及认定:
关于本案应否对涉案房屋损害程度、受损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问题。经审查,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在《关于(2017)粤0606司字第325号鉴定项目说明》中分析认为:“本鉴定项目施工填塘发生在2009年3月,时至今日已八年,当时施工所导致的相关变化已经基本消失或稳定,现时原填塘部位已新建房屋,原始地貌已不复存在。并且现有资料中未见有:填塘施工前***房屋现状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填塘施工资料等,故基于现场情况和关键资料缺失,现时无法通过技术方法开展本鉴定项目。”此后,该公司在《关于(2016)粤0606民初4584号调查函的回复》中认为:“该鉴定项目依然缺失或未见到:填塘施工前***房屋原始状态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填塘工程施工记录;此三项资料是开展本项鉴定工作的必要条件,否则无法通过技术分析区分房屋原有破损、损害破损程度和原因,故基于此,现时依然无法通过技术方法开展本鉴定项目。”由此可见,本案进行房屋损害程度、受损原因重新鉴定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开展相关鉴定工作的关键资料,然而***未能提供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须的填塘施工前***房屋原始状态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故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关键资料及前提条件。另外,从2009年3月施工填塘至今,已有十二年之久,现场环境已发生变化,涉案房屋现在的状况与之前已不相同,若依据房屋现状进行鉴定也欠缺准确性。因此,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本案各方面因素,一审法院驳回***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提出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涉案房屋或赔偿损失的问题。一、对于重建房屋或赔偿相关损失的问题,由于该问题已在(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民事判决及(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中进行处理,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重复审查及认定。二、对于加固修复涉案房屋或赔偿相关损失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鉴定,根据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回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说明函》可知,由于本案缺少房屋的建筑专业及结构专业的设计图纸及《地质勘察报告》相关资料,基于现有条件状况,该公司无法开展相关鉴定工作,本次鉴定要求超出该公司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故对鉴定委托事项不能受理,作退回处理。此后,一审法院在开庭期间询问***对于修复方案及造价是否要求重新摇珠选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只是提出要求对房屋受损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并没有明确要求重新摇珠选定机构对修复方案及造价进行鉴定,导致无法查清相关事实,故应由***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认为一审法院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缺乏充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在二审期间再次提出鉴定申请,由于本案缺少鉴定机构要求的关键材料,而且结合本案前后多次开庭审理的情况、鉴定阶段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的申请缺乏充足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对于***提出的加固修复涉案房屋或赔偿相关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审判员 钟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