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25878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梅,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原告配偶。
被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荔村虾坤围工业区西环二路5号第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伟文。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北路8号。
负责人:李汉鎏。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天亮,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龙江股份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粤06民终10193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本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梅、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加固修复原告涉案房屋,或一次性赔偿损失150000元并相互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涉案房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之二,与第三被告的鱼塘相邻。2009年3月28日,第三被告竟将鱼塘发包给第一被告承包填土,并挂靠第二被告之名进行施工。由于第三被告在未取得有效施工证照的情况下,对于鱼塘周边的房屋等建筑物是否造成危害完全没有进行勘察和评估之下而盲目施工,结果引致原告房屋在其施工时常常发生剧烈震动,并因此而造成房屋大梁倾斜、建筑主体移位、墙体开裂脱落的客观损害事实。对此早在2009年8月期间,原告先后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是由于当时原审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逢场作戏、得过且过。既由无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人员参与、又未使用对鉴定物必备的器材和技术手段进行鉴定,甚至鉴定过程中仅仅装模作样地在现场目测一周后,就作出原告房屋损害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之结论。其客观事实竟被原审法院单听一面之词地认定已“经现场采用裂缝观测仪……”观测的事实。况且对于原告当时的指控二审法院竟又用“虽未到现场勘测,但不代表其未参与对勘测记录的分析和出具鉴定结论”,这简直是“信口开河、胡说八道”。因为“症”确诊不准再会落药也是徒劳,如此起码的常识和法定的鉴定标准,足以证明对原告的房屋所作出的鉴定结果严重地丧失了“严肃性、合法性、准确性及公平公正”。如今原告房屋主体已向东北方向倾斜越来越严重,随时均会倒塌而威胁着原告一家的居住安全、甚至还会殃及邻居、危害百姓。因此在忍无可忍又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好再次将三被告诉诸于法院。综上所述,被告对鱼塘未尽防范义务,擅自发包、盲目施工、违规操作和未尽到对施工现场严密监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已侵犯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取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辩称,1.原告再次提起本诉违反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原则。本案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三审法院对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及裁定。原告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应予以驳回;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理依据。本案涉案房屋,在原一、二审中,一审法院委托的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案涉房屋已提出修复方案的建议,但原告不同意由被告方修复房屋或赔偿修复费用,这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表示。现原告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修复房屋或赔偿修复费用,没有法理依据;3.原告提出三被告一次性赔偿损失15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从2009年至2016年,时间长达7年之久,期间,涉案房屋周边已建满了房屋。因此,被告认为涉案房屋现时的受损状况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由于原告在原审中不接受房屋加固修复方案,错过了最佳修葺良机,令房屋损害继续扩大的事实,原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却的责任。现原告提出三被告一次性赔偿损失15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施工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高滘路南村街5号之二房屋登记在***名下。
2009年3月9日,龙江股份社(发包人、招标人)与国盛公司(承包人、中标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龙江高滘固化住宅用地回填工程由国盛公司施工。
前案诉讼中,***陈述,涉案工程属于龙江股份社,其是发包人,国盛公司是承包人,***是国盛公司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
二、关于前案
***认为上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其房屋受损,遂向***、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案号为(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在该案中,***请求***、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重建房屋或支付其重建房屋费用、赔偿其损失100000元(包括精神损失、误工损失、拍相费、交通费、电话费)”。在该案诉讼中,经***申请,本院委托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屋受损原因、程序进行检测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更正函》,***垫付了鉴定费18000元。鉴定意见及修复方案分别为:一、鉴定意见:(一)目前***(原告)房屋钢筋混凝土梁、板和墙体上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及受损程度分别为:1.钢筋混凝土梁、板上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混凝土的材料收缩和温度变化产生的附加应力造成的,填塘施工的振动仅对裂缝的扩展有轻微的影响。根据《民事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的第4.2.5条的有关规定,目前钢筋混凝土梁、板上发现的裂缝,不影响构件的承载能力,但对构件的耐久性和正常使用性有一定的影响,应采取修缮措施。2.墙体上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裂缝为钢筋混凝土梁、柱与砖砌体之间因不同材料膨胀系数不一样而产生的温度和干缩应力裂缝,相邻工地填塘施工振动仅对裂缝的扩展有一定的影响。根据《民事建筑可靠性鉴定材料标准》GB50292-1999的第4.4.5条、第4.4.6条的有关规定,目前墙体上产生的裂缝,不影响墙体的承载能力,但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性和观感有一定的影响,应采取修缮措施。(二)目前***房屋主体存在向东北方向倾斜的情况,从倾斜的方向结合现场检测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房屋出现的倾斜情况与相邻填塘施工没有直接关系。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6.3.5条规定,目前房屋的测向位移均已超出规范限值,应对房屋基础采取纠偏加固措施。二、修复方案(建议性)。1.对墙砌体的裂缝,可先铲除表面抹灰批荡层,然后在表面挂10#钢丝网,再重新用水泥砂浆进行批荡修复。2.对钢筋混凝土梁、板上的裂缝可采用环氧砂浆进行嵌缝处理。3.对房屋的倾斜问题,可采用顶升或压力灌浆方法进行地基纠偏加固。由于***房屋无场地地质勘察资料,无正式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验收资料。因此基础的加固应先做地质勘察工作,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情况再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纠偏加固方案的设计,并由有加固补强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在该案诉讼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更正函》均有异议,既不就此申请重新鉴定,又不申请对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亦坚持要求重建房屋或赔偿其重建房屋费用,不同意修复房屋或赔偿修复费用。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更正函》等证据,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填塘施工仅对涉案房屋钢筋混凝土梁、板上裂缝的扩展有轻微的影响,对墙体裂缝的扩展有一定的影响,对房屋出现的倾斜情况没有直接关系,判令***对鉴定费用承担70%的责任(即12600元),被告国盛公司对鉴定费用承担30%的责任(即5400元),被告***、被告龙江股份社对鉴定费用不需承担责任;并认定进行修缮、纠偏加固措施后,涉案房屋可以安全居住,***要求重建房屋或支付其重建房屋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国盛公司的施工行为对涉案房屋钢筋混凝土梁、板上裂缝的扩展有轻微的影响,对墙体裂缝的扩展有一定的影响,依法应在责任范围内对修缮费用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诉讼中,***表示不同意修复房屋或赔偿修复费用,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意思自治表示,遂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67号。经审查,该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案号为(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15号。经审查,该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遂***提起(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诉讼,并提出以下鉴定申请: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高滘路南村街5号之二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4250776)的受损程度、受损原因、被告的有关行为与房屋损害的因果参与度、案涉房屋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及造价。经本院委托,就涉案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鉴定,由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就案涉房屋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由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
三、关于前案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鉴定
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2017年8月3日《鉴定项目说明》:“施工填塘发生在2009年3月,时至今日已八年,当时施工所导致的相关变化已经基本消失或稳定,现时原填塘部位已新建房屋,原始地貌已不复存在。并且现有资料中未见有填塘施工前***房屋现状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填塘施工资料等,故基于现场情况和关键资料缺失,现时无法通过技术方法开展本鉴定项目。”针对该《鉴定项目说明》,双方于2017年12月7日的笔录中均表示无法提供上述有关资料;***于2017年12月11日的书面答复及2018年1月29日的笔录中要求把(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鉴定机构产生的鉴定意见,连同(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立案后其提交的证据一并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协助鉴定。本院调取该案卷宗并出示,双方对该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广东省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GDAG10011《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高滘南村街5号之二房屋鉴定报告》及2010年7月8日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更正》、2009年12月20日开庭笔录一份,2010年6月7日开庭笔录一份,2010年7月20日的笔录一份,均无异议,并认为各方在该案中的举证意见及质证意见适用于(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
其后,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2018年5月3日《调查函的回复》:“填塘施工前***房屋原始状态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填塘工程施工记录;此三项资料是开展本项鉴定工作的必要条件,否则无法通过技术分析区分房屋原有破损、损害破损程度和原因,故基于此,现时依然无法通过技术方法开展本鉴定项目。”
因此上述鉴定项目终止,当事人并无预交任何鉴定费用。
四、关于案涉房屋的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及造价鉴定
***在(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中2018年7月31日的笔录中表示,2009年事发至今其无修复过涉案房屋,即使目前无法进行原因鉴定,仍坚持重建或加固修复方案的鉴定,并同意以(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案所形成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更正函》中有关受损内容,要求对这些受损内容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认可上述报告记载涉案房屋在出具报告时的受损原因,即房屋自身占主要原因(70%),涉案施工为次要原因(30%)。***、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对上述原因比例无异议。
其后***在2018年8月20日的笔录明确本项鉴定内容:1.结合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4月19日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2010年7月8日上述机构出具的《更正函》,对涉案房屋在上述文件记载的受损项目进行加固修复方案的鉴定;2.对上述加固修复方案的造价进行鉴定。
就本项鉴定费用,***提交2018年11月9日《关于停止收取不符合鉴定要求的费用的申请》、2018年8月20日《关于免交造价房屋鉴定费用申请》、2018年8月20日《关于免交房屋修复、加固等费用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其释明,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有关规定,有关申请不予接纳,并要求其根据有关通知预缴有关鉴定费用。***在期限内未向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鉴定费。
经释明,2019年4月24日龙江股份社向本院提交《关于垫缴鉴定费及调解方案的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代垫鉴定费、难以与***达成调解共识。
因此上述鉴定项目终止,当事人并无预交任何鉴定费用。
五、关于本案鉴定事项
(2019)粤06民终1019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以其房屋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加固修复房屋或赔偿损失。二审期间,***对争议事项申请鉴定,表示愿意承担合法的鉴定费用,其在诉讼中亦提交了新的证据。经审查,***提出的相关鉴定申请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也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益……”。
在本案2020年1月13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2019年上诉时提交的照片打印件一页,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的全部新证据。原告提交的《房屋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房屋损害原因、损害程度、对损害程度提出重建加固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申请内容与(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中申请内容一致,结合前案审查内容显示,本案原告并未提供开展相关鉴定工作所必须的填塘施工前***房屋原始状态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填塘工程施工记录三项资料,并未达到可重新委托对案涉房屋损害原因、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度,本院对原告该项鉴定申请不予接纳。
本院在2020年1月13日笔录中对原被告进行释明,原被告同意按(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中2018年7月31日的笔录中确定的方案,以(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案所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更正函》中有关的受损内容,对受损内容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原告要求“以上述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为准”,以前案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中提交的新证据一并移送鉴定机构作为鉴定材料。
2020年12月23日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退回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说明函》,内容显示“由于本案缺少房屋的建筑专业及结构专业的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查报告》相关资料,基于现有条件状况,我司无法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因此本次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本次鉴定委托事项我司不能受理,故退回此案”。
2021年1月15日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向原告询问对于修复方案及造价是否要求重新摇珠选定机构进行鉴定,原告表示其只申请对案涉房屋损害原因、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上述鉴定项目终止,当事人并无缴纳任何鉴定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受损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是否应进行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重新鉴定
首先,对于(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467号案所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更正函》,原告并未举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在程序上并无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其次,本案原告并未提供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2018年5月3日《调查函的回复》所要求的开展相关鉴定工作所必须的填塘施工前***房屋原始状态记录、***房屋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特别是基础施工记录)、填塘工程施工记录三项资料,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无法通过技术分析区分房屋原有破损、损害破损程度和原因,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现有资料依然无法通过技术方法开展上述鉴定项目,对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缺乏客观条件。
最后,若依据现状进行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鉴定,并以此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与(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述相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施工填塘发生在2009年3月,时至今日已十二年,在前述鉴定报告已将损害发生时状态固定的情形下,原告未对房屋进行及时修缮,因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并不能归因于被告,仅依据现状进行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的鉴定,以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双方责任及损害赔偿数额缺乏准确性。
综上,本院认为按现有条件不应接纳原告对于房屋受损程度、受损原因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三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受损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于本院最终确定的鉴定项目(即对《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及《更正函》记载的有关受损内容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经本院释明,作为对该部分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在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资料,鉴定机构退案后,本院多次询问原告是否再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继续上述司法鉴定事项,原告庭审中表示拒绝就上述鉴定项目再次委托司法鉴定,导致鉴定终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虽原告房屋受损的情况客观存在,但由于涉及相关修复方案出具、修复费用的计算属于专业知识领域,原被告双方亦无法对现有损失数额进行协商,对于因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这一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赔偿15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 婧
人民陪审员  梁丽华
人民陪审员  郭晓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