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10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梅(上诉人***的妻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李汉鎏。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天亮,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龙江股份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以其房屋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国盛公司、龙江股份社加固修复房屋或赔偿损失。二审期间,***对争议事项申请鉴定,表示愿意承担合法的鉴定费,其在诉讼中亦提交了新的证据。经审查,***提出的相关鉴定申请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也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益,因此,为查明案件事实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本案是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及事由导致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审判员 唐铭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