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果菜直街17号自编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3529954K。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翠云街18号夹1-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6RW8B。
法定代表人:刘亚,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西珍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73号大众机械厂培训中心西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LJB0T72。
法定代表人:郝保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8号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写字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8515856Q。
法定代表人:章鑫,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和平北路56号107幢21层2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8554468A。
法定代表人:程海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山西珍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2021)渝0104民初827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山西珍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7日起至票据款付清时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山西珍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同时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洪波
审 判 员 郑宇鸣
审 判 员 廖光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永胜
书 记 员 苟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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