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4659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昌华盛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被执行人:淄博雪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
被执行人: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被执行人: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执行人:山西荣和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
被执行人:山西宝茂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10891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华
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庞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