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
法定代表人:韩治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安宁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许庆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和平北路56号107幢21层2107号。
法定代表人:程海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凤歧路1956号尚东花园8号楼1-902。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执行董事。
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7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有权在清偿后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3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部分被执行人尚有其他案件没有执行完毕。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做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卢生洪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克重
书 记 员  靳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