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86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安宁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和平北路56号107幢21层21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和平北路56号107幢21层2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清华苑1期1号楼负一层60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1956号尚东花园8号楼1-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7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0,000元及汇票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二、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清偿后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三、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保险服务费5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或仅有零星存款,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过程中查封***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林州市开元办世纪街6号林州市世纪学校幼儿园2号楼【权属证号:豫(2022)林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被执行人***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豫EJ××**号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晋AQ××**号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做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