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857号
原告:山东盛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田庙村东首02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金隅冀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9号楼7层072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将,男,汉族,1997年2月7日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和平北路56号107幢21层21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峪西街176号1层4.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盛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隅冀东物资有限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10月28日,原告山东盛仓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盛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以上共计2170元,由原告山东盛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