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誉珲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某某、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太原卯卯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誉珲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KHAYA3N。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恒大华府综合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审被告:山西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
原审被告:**,住山西省长治市。
原审被告:太原卯卯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西中誉珲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吕***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原卯卯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5民初859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西中誉珲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因涉及恒大关联公司,不能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认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关于涉恒大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事及金融纠纷(如典型的票据纠纷、借贷、加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票据权追索纠纷,票据出票人为吕***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被告一,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述最高院文件,依法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2)晋0105民初8599号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六被告住所地分别位于山西省**市、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原市小店区、山西省长治市××区等地,以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山西中誉珲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