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02民初2454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江商业广场南塔7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源市新市区大同路东边建设大道北边中心壹号901号。
法定代表人:*流明。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1707元减半收取853.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雪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