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2709号
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3754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其冬,系该司法务部长。
被告: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源市新市区大同路东边建设大道北边中心壹号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89406349M。
法定代表人:*流明。
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12日,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9元,由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侯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