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领越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4民初16560

原告:北京领越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8号楼62单元603

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

被告: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大同路东边建设大道北边中心壹号901号。

原告北京领越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30日立案。原告北京领越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7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领越新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领越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领越新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舒戈

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