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2民初4657号
原告广州奥奇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奥奇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奇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奥奇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广州奥奇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桂 江
法官助理 陈 丹 娜
书 记 员 谢思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