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22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陆川县百汇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陆川县金穗街。
法定代表人:黄玉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贺州市建设中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陆政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陆川县百汇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92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69元。但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土地、房产、工商、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玉彦
审判员 陈 晟
审判员 邱玉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