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1879号
原告: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贺州生态产业园正润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政威,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广西白武士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系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婧,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香,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凤凰路**彰泰城市**********等127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顺武,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公司员工。
第三人:贺州弘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div>
法定代表人:朱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珍,广西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0-1/div>
法定代表人:商羽,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培华,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贺州弘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21)桂1102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11民辖终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分别提出撤诉,是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58元,减半收取289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松贵
审 判 员 曾 悦
审 判 员 邓秀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菲艳
书 记 员 凌 姿
书 记 员 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