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民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为贺州市八步区昌盛路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生态产业园正润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广西白武士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系广西贺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壮族, 住广西天峨县,系广西白武士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系广西白武士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1102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足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1102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