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远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初1203号
原告: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闫福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远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新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动力公司)与被告陕西宏远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源动力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源动力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源动力公司负担。其余4400元,退还原告源动力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魏 哲
审 判 员 李沫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