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4执92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天水万联电器传动装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225020504Q,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200163030105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