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524民初1177号
原告:天水万联电器传动装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天水万联电器传动装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电器)与被告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联电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联电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息3039636.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及支付借款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4年7月9日,农行武山县支行与被告***签订编号为(***)农银借字(2004)第002号《借款合同》,约定农行武山支行向被告借款100万元,利息为年利率9.027%,借款期限为1年。同日,为确保借款合同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农银抵字(2004)第002号抵押合同,以被告拥有的塔机、转向扣件、建筑打夯机、焊管等动产为债权抵押担保并在武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武工商动押字第01号)。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至今仍有9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清偿。2017年10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甘肃分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信达资产甘肃分公司,双方在甘肃经济日报上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2020年6月9日,原告在信达资产甘肃分公司委托甘肃联合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通过公平竞价拍得涉案债权及相关权益。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信达资产甘肃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此后,双方于2020年8月4日在甘肃经济日报上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综上所述,被告未清偿涉案债务,事实清楚,原告依法起诉,希望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上陈述于16、17年通知过被告债务转让事宜,但是答辩人并不知情。答辩人还是希望双方商议一下如何解决,对于本金没有问题,利息双方协商一下能不能少。
原告万联电器当庭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借款合同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武山县支行向被告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贷款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抵押合同、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为涉案借款提供动产抵押并办理登记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借款逾期催收单8份。证明被告确认未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相关利息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农行天水分行与2017年6月21日,将涉案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农行甘肃分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就涉案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事宜通知被告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证明原告通过拍卖取得涉案债权及相关权益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债权转让合同一份。证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将涉案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天水万联电器传动装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一份。证明目的:证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原告就涉案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事宜通知被告的事实。
被告***对第一、二、三组证据表示认可。对第四、五、六、七、八组证据不知情。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9日,农行武山县支行与被告***签订编号为(***)农银借字(2004)第002号《借款合同》,约定农行武山支行向被告借款100万元,利息为年利率9.027%,借款期限为1年。同日,为确保借款合同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农银抵字(2004)第002号抵押合同,以被告拥有的塔机、转向扣件、建筑打夯机、焊管等动产为债权抵押担保并在武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武工商动押字第01号)。借款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武山县支行连续催收,被告至今仍有9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清偿。
另查明,2017年10月2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将其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2018年1月2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联合在《甘肃经济日报》上发布公告通知债权转让事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受让中国农业银行武山县支行所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再查明,2020年6月9日,原告在信达资产甘肃分公司委托甘肃联合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通过公平竞价拍得涉案债权及相关权益。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信达资产甘肃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此后,双方于2020年8月4日在甘肃经济日报上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均合法有效。中国农业银行武山县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在2004年7月9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共计100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信达资产甘肃分公司与2017年10月25日与农行甘肃分公司天水分行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受让了农行武山县支行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原告万联电器于2020年6月9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农行武山县支行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虽然被告***在质证时表示并不清楚两次债权转让的事宜,但两次转让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2020年8月4日在甘肃经济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故本院对于两次债权转让均予以认可。因原告万联电器继受了中国农业银行武山县支行所享有的对***的借款债权,故被告***应向原告万联电器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应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的950000元为准。关于拖欠的借款利息,被告在答辩过程中希望商议解决,但双方并未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均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水万联电器传动装置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039636.5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31116元,减半收取15558元,由被告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负担并与判决同时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