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3400号之二
原告:陕西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2022年10月20日,陕西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陕西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陕西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保全费2145元,由陕西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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