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29民初3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陕西新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继武
法官助理 苏敬宗
书 记 员 贾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