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1105号
原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生于1958年8月10日。
原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被告已退还了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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