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财保8号
申请人: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男,生于1958年8月10日。
申请人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在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堎底下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2582内的7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交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在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堎底下支行XXXXXXXXXXXXXXX258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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