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27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7月1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祥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用名***,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12月20日,住陕西省旬阳县。
第三人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与宝鸡市祥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7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除**给***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之外,再由宝鸡市祥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161元,减半收取3581元,由宝鸡市祥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全费2020元,由***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宝鸡市祥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均未按期履行,***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祥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现***鸡市祥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有被本院依法扣留的应付工程款,由于案件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负责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8023607XXXX969内存款人民币12331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