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龙建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龙建租赁站,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三迪木材市场,注册号***0303***001***67。
经营者***,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柳梦梦,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36号院72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3016879***327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龙建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陕030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龙建租赁站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租赁费245063.05元、支付未返还钢管及扣件损失6***04.8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损失18430.78元(损失计算标准:以245063.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4月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2995元、案件保全费3320元、执行费48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791.6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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