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利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科利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核桃峪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5民初614号
原告:陕西科利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坊东方星座B座1单元7层8号。
法定代表人:师毅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核桃峪煤矿,负责人,惠金卫,住所地庆阳市正宁县周家镇乔坡行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科利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核桃峪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科利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科利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科利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0元,减半收取8720元,由原告陕西科利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西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双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