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638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展讯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3单元26层32612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4120。
法定代表人:杨俊涛。
被执行人:刘明涛,男性,汉族,1979年0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西安华昊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涛。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西安金展讯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涛,西安华昊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6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明涛,西安华昊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金展讯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07-12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705295.5元,未受偿金额为705295.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63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郭勇锋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培培
打印:李培培校对:李培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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